以案明纪释法 | 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辨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9 10:33:58 点击量:

 

典型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某县级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对其子赵某华一贯溺爱,且因赵某工作较忙,对赵某华疏于管教、放任纵容,赵某华逐渐染上一些恶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赵某华利用赵某之子的身份多次向该市多名私营企业主索要钱款共计25万余元,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赵某对上述情况不知情,且未为所涉企业谋取利益。

 

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例中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对赵某华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的行为不知情,且赵某平时忙于工作,无法时刻关注赵某华日常行为,追究其纪律责任过于严苛,鉴于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华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且数额巨大,赵某疏于管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未来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儿子索要钱款的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定性,赵某行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抓好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是其责任,但赵某对赵某华一贯溺爱、疏于管教,致使赵某华多次以赵某儿子的身份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赵某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错误,违反了生活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系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条款,作为新增违纪行为,在事实认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现以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的背景及构成要件等为视角,对该行为认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准确把握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背景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素有“修身齐家治国”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人历来十分重视家风建设,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良好家风,为全国人民树立榜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虽然自身没有经济问题,但对亲属要求不严、管教不力,导致个别亲属“靠树乘凉”、借势谋利,有的甚至危害一方、败坏风气,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家风问题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私人问题,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还关系党风政风,影响社风民风。实践也反复证明,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干部,大多也难以做到独善其身,很多人被击中“亲情不可违”软肋,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鉴于此,将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违纪主体。从聚焦“关键少数”和示范引领重要性等角度考虑,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主观方面。条规的表述是“失管失教”,意味着不能是直接故意,一般为过失,一些情况下放任心理也可构成。领导干部本人与家属沆瀣一气、联手贪腐行为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客体。主要背离了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以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评价。

 

  违纪客观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的对象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充当“掮客”,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败坏、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恶等。

 

  构成本违纪行为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收集能证明违纪后果的相关证据。此外,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内容,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且未持续到10月1日后的行为,不宜作违纪评价,但可作情节考量。

 

  三、认定时要坚持综合考量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定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既要主客观相一致,也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领导干部平时对亲属是严格要求、经常提醒还是溺爱过度、约束无方;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等。上述因素对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把握,不搞“客观归错”“一刀切”。

 

  四、与类似违纪行为的区别

 

  1.与亲属收受财物行为的区别。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构成该违纪行为的前提是领导干部对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不知情,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情。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主观上也为过失,但这两种违纪行为也有明显区别:一是从是否存在谋利行为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而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一般不存在领导干部本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二是从表现形式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不限于亲属收受财物,还包括亲属品行不端、捞取非经济利益等,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三是从违纪后果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要求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违纪,要综合考量收受财物数额、持续时间、谋利情节、性质等因素;不重视家风建设构成违纪的,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更多侧重于不良社会影响和群众的否定性评价。

 

  2.与纵容、默许亲属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别。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构成违纪。该违纪行为与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有以下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状态是纵容、默许,系故意状态,包括心知肚明的知情行为;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更多表现为过失,领导干部对子女的行为一般不知情,或者知情度有限,尚不能达到及时制止的程度。二是对后果要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后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如舆情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负面影响才构成违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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