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案例
近期,广西柳州市融安县纪委监委对该县城管执法局4名干部进行立案调查。
通报称:在对群众反映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未正常上班的情况调查中发现,2017年以来,该单位存在因病治疗后未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长期不正常上班的党员干部,仍然全额发放工资和绩效奖励的现象;单位主要领导存在政治站位不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有关干部职工疏于管理,对相关业务部门履职履责督促不力,对存在问题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缺位等情况。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对肖懿等4名干部进行问责,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肖懿予以立案审查;
二、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管理站干部陆冰晶、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蒙云泊予以立案审查;
三、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股出纳韦存菊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部分:说纪
为什么对这4人立案审查调查?据融安县纪委监委介绍,肖懿是科级干部,在单位属于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陆冰晶和蒙云泊属于当事人,负直接责任;韦存菊对工资发放把关不到位,工作失职,负直接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