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石河村党支部委员兼石河后庄村负责人张勤柱违规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不久前,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纪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张勤柱作为石河村党支部委员兼石河后庄村负责人,利用合作社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且账目管理混乱,群众反响很大,强烈要求查处。
玉山镇纪委兵分两路开展调查:一路从镇扶贫办调取石河后庄村扶贫项目资料,查阅该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一路到扶贫项目现场实地调查。
在石河后庄村桃树种植项目现场,调查组发现其桃树缺乏后期管护,苗木成活率很低。与此同时,查阅资料的同志发现,石河后庄村2014年桃树种植扶贫项目中,出现了修建村东小广场、修建塘坝等开支,这与项目实施方案严重不符,违反了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调查组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共有2万多元专款被用于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以外的支出。
调查组进一步查阅账目发现,该村2016年度养鸡场扶贫项目,有2笔共计48615元扶贫款,被用于为惠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建设商务平台和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用,而该合作社的负责人不是别人,就是张勤柱自己。
“2016年度的扶贫项目资金,为什么被用来给你的合作社支付费用?”面对调查,张勤柱如同竹筒倒豆子,将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用于村集体开支和合作社经营谋利的事实和盘托出。
经查,在实施石河后庄村2014年、2016年扶贫项目时,张勤柱擅自改变扶贫专项资金用途,先后多次违规挪用共计130876.4元用于村集体修建生产路、广场等支出;在实施2016年扶贫项目时,两次挪用共计48615元扶贫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由于张勤柱擅自挪用扶贫项目专项资金,该村扶贫项目收益甚微,严重侵蚀了贫困群众的获得感。
2020年6月,张勤柱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予以收缴。2020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纪委监委通报了张勤柱违规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
第2部分 说纪说法
今日说纪说法:村干部伸“黑手”,违规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张勤柱身为中共党员、农村干部,其违规挪用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仍需追究党纪责任。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必须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农村党员干部必须强化纪法意识,决不向扶贫“奶酪”伸“黑手”。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