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沾化区纪委关于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0 09:45:49 点击量: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查处的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沾化区粮食局驾驶员王宪柱公车私用问题。2015923日,王宪柱擅自驾驶单位公车给个人朋友随礼金、与私人朋友吃饭。区纪委给予王宪柱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2、沾化区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文领公车私用问题。2015924日,毛文领利用工作时间,驾驶单位公车办理个人手机业务。区纪委给予毛文领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3、沾化区民政局驾驶员郭学栓公车私用问题。2015924日中午下班后,郭学栓违反单位公车定点停放规定,驾驶单位公车在餐馆吃午饭。区纪委给予郭学栓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4、沾化区人民法院下洼法庭干警王利公车私用问题。2015924日,王利驾驶单位公车在同学处吃饭、给亲属购买中秋礼品。区纪委给予王利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5、沾化区农业开发与扶贫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杨金军,派驻区农业开发与扶贫办公室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刘宏军,扶贫股股长张怀东违规就餐问题。2015921日晚,杨金军、刘宏军、张怀东超标准就餐并饮酒。区纪委分别给予杨金军、刘宏军免予党纪处分;区农业开发与扶贫办公室党组对张怀东诫勉谈话。

6、沾化区烟草专卖局驾驶员王建伟公车私用问题。2015102日,王建伟私自驾驶单位公车请朋友吃饭并为朋友购买礼品。在组织调查期间,王建伟隐瞒事实真相,妨碍组织审查。区纪委给予王建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7、沾化区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刘守国公车私用问题。2015926日,刘守国私自将单位公车借予私人使用。沾化区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刘守国警告处分,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

8、沾化区第一中学教师孔令杰、孔令晶工作日违规饮酒问题。2015918日,孔令杰工作日中午饮酒,且孔令杰、孔令晶醉酒闹事。区教育局给予孔令杰警告处分,给予孔令晶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9、山东广电网络公司沾化分公司副经理丁金明公车私用问题。2015106日,丁金明利用工作之便,驾驶单位公车顺便购买私人吊唁物品。区纪委对丁金明诫勉谈话。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踩红线,不越雷池。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明党纪,从严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始终保持惩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实现明察暗访常态化,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中共滨州市沾化区纪委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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