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市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学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学燕因该单位公款旅游受到责任追究。兴义市纪委分别给予黄学刚、张学燕党内警告处分。”这是5月12日贵州省纪委通报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之一。
今年以来,领导干部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而被追责的通报屡见报端。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各地贯彻中央要求,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等相关制度,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
反复讲、全覆盖,促“两个责任”扛在肩上
今年3月18日,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在福州市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面对福州市委、市纪委班子全体成员,在肯定成绩后,他直指问题——福州市近年来发生的杨爱金、时小雨、徐铁骏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分管要害部门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上,我们的‘短板’还很明显,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权沉重地说,“因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出了问题,就要严肃追究责任,‘打板子’甚至‘摘帽子’。”
尤权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还要明确主体责任怎么追究的问题。要从有没有抓加强教育、有没有抓制度建设、有没有抓“一把手”、有没有抓问题查处、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等方面,细化责任追究,督促履职尽责。
翻阅各地新闻报道,在各种会议和活动中,“主体责任”、“责任追究”、“一案双查”等成为各地党委书记口中的高频词。
“省委将今年确定为‘主体责任落实年’,以主体责任的落实统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表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实行“一案双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云南省各级党委(党组)要突出问责、强化问责,将问责的鞭子抽到一些党委的松懈之手上,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这样强调。
行动更有说服力
去年以来,湖北省委常委会召开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会议10次,举办全省党政主职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研讨班,召开全省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会议,组织全省党政主职领导干部两次“夜谈”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逢会必讲、反复强调主体责任,一波接一波传导压力。
浙江省委常委会去年共15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直接部署,强力推进。召开专题会议听报告、发动纪委委员评议、纪委主要领导点评和意见反馈……从省里到各地,各级纪委层层听取下级党委(党组)面对面的报告,开展面对面的监督,强调责任追究。
江西将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4个议事协调机构合并调整,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省委书记为组长。省委书记、省纪委书记和省纪委副书记“一对一”约谈11个设区市的市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25个省直单位的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督促担责履责。
真问责、严执纪,确保责任刚性落实
2013年,广东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及下属7个事业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送礼、发节日费、转嫁接待费用等严重违纪问题,原局长利庆佳等10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赔违规占用和超支消费的公款。阳江市原副市长陈芝岳分管该局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5年4月,又因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地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继中央纪委首次对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后,广东、山东、黑龙江、湖南、河南、海南、重庆、云南、贵州等地纷纷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曝光。
“平时你管了没有?案件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推动整改没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没有?”对那场会场气氛几近凝固的诫勉谈话,贵州省黔东南州工商局党组书记杨秀海至今仍然记忆犹新。
2014年7月,黔东南州在该州开展的扶持微企发展专项整治中,发现州工商局副局长袁某等人套骗并私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线索。州纪委随即启动问责程序,对杨秀海进行“三问”诫勉谈话;次日,州工商局召开党组专题会,对问题进行整改落实。2014年,贵州省已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147名党委(党组)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21人因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
今年“五一”期间全国通报的48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有17起45人被追究主体责任,5起7人被追究监督责任。“一案双查”,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纠正“四风”的有力抓手。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责受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这是向那些“明哲保身”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发出的强烈信号。
四川省大竹县林业局局长李明慕因多次组织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魏辉才,因时任副县长分管该局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王立新因下属5个直属大队套取非法营运举报奖励金等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事件查处时,王立新已经离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岗位,但他仍然因在任时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清单化、规范化,落实责任成常态
严格和健全的制度是倒逼责任落实的有效保障。
江西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公开曝光三项制度,充分发挥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在推进“两个责任”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福建省先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制度链条。
湖北省委相继制定了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等,促进落实主体责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不少地方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湖南省委制定《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现9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等。同时,也细化了应被追究监督责任的9种情形。
追责内容“清单”化,追责方式也更具体化
成都市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对集体的追责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个人追责,“轻”者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停职检查,“重”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如果岗位调整或是退休了,是否会“既往不咎”?答案是否定的。许多地方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限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只有树立多扛责才能少追责,不扛责就要被追责的意识,才能真正把责任扛起来,担负起从严治党的历史使命。